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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重新核对:Victoria Planning Provisions 条文原文、DTP amendments 登记册(分别取刊宪日与施行日)、Planning Practice Note 91(2026 年 1 月版),以及 Subdivision Act 1988 第 084 版法定授权文本。本页为规划制度的一般性介绍,不构成规划建议。某一具体地块能否分割,取决于其分区附表、overlay,以及能否做出合规设计。本页中文内容仅供参考,法规以英文原文为准。
Steven Jin · PremiumRea 首席收购官 · 2026-08-31
维州没有全州统一的最小分割地块面积,Subdivision Act 1988 更是一条都没有规定 —— 它是程序法,全文不含任何面积条款。有最小面积要求时,它来自分区条款。在 General Residential Zone(GRZ)和 Residential Growth Zone(RGZ)里,根本不存在最小地块面积条款;在 Neighbourhood Residential Zone(NRZ),Clause 32.09-3 规定「a schedule to this zone may specify a minimum lot size to subdivide land」(分区附表**可以**规定最小分割面积),而很多 council 的附表里什么都没写。
所以,对「600 平方米够不够」这个问题,诚实的回答是:在墨尔本绝大多数住宅所处的分区里,600 根本不是维州规划体系中的一个门槛数字。真正起约束作用的,按通常发生顺序是:强制性 garden area(花园面积)要求、你所在分区的高度限制,以及能否做出满足 Clause 55(四至六层则是 Clause 57)的设计。两块面积完全相同的相邻地块得到不同答案,是这套制度的设计结果,不是异常。
garden area 要求是最常在项目起步前就把 townhouse 可行性判死的一条:400–500 m² 的地块须留出 25%,500 以上至 650 m² 留出 30%,650 m² 以上留出 35%。请注意这条比例的方向 —— 地块越大,必须让出的比例越高。
该法自述的立法目的是程序性的:规定土地(包括建筑物与空间)分割与合并的程序,以及 easement(地役权)或限制的设立、变更与解除程序;并规范 common property(共有部分)的管理与处分,以及 owners corporation(业主法团)的设立与运作。
仅此而已。对该法法定授权版本(第 084 版,纳入截至 2026 年 7 月 1 日的修订)全文检索,147 页中「minimum lot」「lot size」「minimum area」「minimum size」「square metre」「hectare」「frontage」全部为零命中。Planning and Environment Act 1987 同样一条都没有。Subdivision Act 告诉你怎么递交分割图、谁是 referral authority、easement 如何设立与解除、业主法团怎么运作,但它不会告诉你你的地能不能变成两块。
这个结论的推论和结论本身一样重要:既然两部法律都没写,维州体系里所有面积数字都在 planning scheme 里 —— 在分区条款或分区附表中。这就是为什么答案会随 council 边界变化,有时甚至随街道变化。
这一点之所以要紧,是因为论坛和中介宣传里流传的「600 m² 起步」被当成法律来讲。它不是。它是一条经验法则 —— 在墨尔本很多区域也是条不错的经验法则,因为 600 m² 大致就是合规两块分割设计开始站得住的位置 —— 但它只是经验法则。把它当法律引用,会让人错过本可以做的地块,也会让人为做不了的地块多付钱。
这里是几乎所有已发布指南出错的地方,包括一些本不该出错的作者。「每个住宅分区都允许附表规定最小地块面积」这句话是错的。在标准住宅分区里,这一条只存在于 Neighbourhood Residential Zone 的 Clause 32.09-3:「A schedule to this zone may specify a minimum lot size to subdivide land. Each lot must be at least the area specified for the land, except where an application to subdivide land is made to create lots each containing an existing dwelling or car parking space, where an application for the existing dwelling or car parking space was made or approved before the approval date of the planning scheme amendment that introduced this clause 32.09 into the planning scheme.」(该例外仅限于分区引入前已申请或已批准的既有住宅或停车位)General Residential Zone(32.08-3)与 Residential Growth Zone(32.07-3)完全没有最小地块面积条款 —— 它们的分割条款依次是许可要求、garden area(仅 GRZ)、Clause 56 要求、VicSmart。
NRZ 那一条里的关键词是「may specify」(可以规定)。如果 council 在其 NRZ 附表中写了数字,那个数字有约束力;如果没写 —— 以及在压根没有这一条的 GRZ 和 RGZ —— 就没有面积门槛要满足。这不等于什么都能分割,只是说约束在别处。
在标准住宅分区之外情况又不同,若干分区确实带有「附表未规定时适用」的全州默认值:Low Density Residential Zone 接入市政污水时默认 0.2 公顷、未接入时 0.4 公顷;Rural Living Zone 为 2 公顷;Green Wedge A Zone 为 8 公顷;Green Wedge、Rural Conservation 与 Farming Zone 均为 40 公顷。如果你的地在这些分区里,是有数字的 —— 只是那不是大家在说郊区住宅地块时引用的数字。
要确定某个具体地址的答案,需要按顺序做三件事:调取该地址的 planning property report(规划物业报告),确认 zone(用地分区)与全部 overlay;查阅该 council planning scheme 中该分区的 schedule(分区附表),看有没有规定最小面积;然后再过 garden area、高度与适用评估条款这三关 —— 大多数方案实际上是在这三关折的。
这也是为什么买家绝不能轻信卖方广告里的「可分割」或「development potential (STCA)」。STCA 的意思是「须经 council 批准」,它陈述的是卖方的期望,不是这块地的事实。
强制性 garden area 只适用于两个分区 —— General Residential Zone 与 Neighbourhood Residential Zone。按我们的经验,它是最常把 townhouse 可行性判死的一条。它适用于建造或扩建 dwelling(住宅)、small second dwelling 或 residential building 的申请,要求地块的一定比例必须留作 garden area。Planning Practice Note 91(2026 年 1 月版)对适用范围的表述完全一致:「A minimum garden area requirement is a mandatory requirement that applies to all lots in the NRZ and GRZ that are 400 square metres or more.」
这几档数字被引用错的频率很高,所以这里按条款原文照抄:
| 地块面积 | 最低 garden area 比例 |
|---|---|
| 400 – 500 m² | 25% |
| 500 以上 – 650 m² | 30% |
| 650 m² 以上 | 35% |
分割条款自带一条住宅条款所没有的 garden 要求:申请分割土地时,若会创设面积小于 400 平方米、且可用于住宅开发的空置地块,则每一块这样的地块必须包含至少 25% 的 garden area。
所以 400 m² 以下的地块确实有 garden 要求 —— 来自分割条款(32.08-3 及其对应条款,现行文本源自 Amendment VC288,2025 年 9 月 18 日刊宪、10 月 16 日起施行),而不是住宅条款(32.08-4)。这正是大多数已发布指南出错的地方,而且往哪个方向错都很贵:以为不适用,你的分割图过不了;以为 32.08-4 的 35% 适用于一块 380 m² 的地,你就白白牺牲了本不需要让出的土地。
住宅侧的 garden 要求有几项例外,且都很窄:分区附表另有规定的;在已批准的 precinct structure plan、incorporated plan 或 approved development plan 中被划为 medium density housing site 的土地;以及对在 Amendment VC110 批准之日已经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进行改建。
还要注意:RGZ 里连这条分割侧的 garden 规则也没有。
Clause 32.07(Residential Growth Zone)不含任何 garden area 条款。不是比例更低 —— 是没有。这与 General Residential Zone 和 Neighbourhood Residential Zone 是结构性差别,在中密度方案上,它的价值往往高于这块地的任何其他规划属性。
这也是为什么关于一块开发用地,第一个该问的问题是「它是什么 zone」,第二个才是「它有多大」。600 m² 的 RGZ 地块和 600 m² 的 GRZ 地块不是同一种资产,而这个差别不会写在房源信息里。
第二道硬上限是高度。大多数人忽略的是:各分区不只是数字不同,「这个数字是强制还是可裁量」也不同。默认可裁量的是 Residential Growth Zone,而且已经这样有一段时间了 —— 「should not exceed 13.5 metres」这个措辞早于 2026 年的 Mid-Rise Code 改革,不是随它一起出现的。
| 分区 | 条款 | 高度 / 层数 | 强制或可裁量 |
|---|---|---|---|
| Neighbourhood Residential Zone(NRZ) | 32.09-11(VC253,2023-12-14) | 9 m / 2 层 | 强制 |
| General Residential Zone(GRZ) | 32.08-11(VC253,2023-12-14) | 11 m / 3 层 | 强制 |
| Residential Growth Zone(RGZ) | 32.07-10(现行戳记为 VC300,2026-04-16 起施行;但可裁量措辞早于它) | 13.5 m,无层数上限 | 可裁量 —— 原文为 should not exceed。仅当分区附表规定了上限时才变为强制。 |
| Housing Choice and Transport Zone,HCTZ1 | 32.10-8(VC257,2025-02-25) | 13.5 m / 4 层;large site 上为 21.5 m / 6 层 | 强制 |
| Housing Choice and Transport Zone,HCTZ2 | 32.10-8(VC257,2025-02-25) | 11 m / 3 层;large site 上为 13.5 m / 4 层 | 强制 |
这一节是几乎所有 2026 年之前的指南现在都写错的地方,因为条款边界移动了。截至 2026 年 8 月:
| 条款 | 适用范围 | 现行形态自 |
|---|---|---|
| Clause 54 | 一块地上一套住宅,或一套 small second dwelling | 由 VC282 确立现行形态,2025 年 9 月 8 日起施行。VC292(2025 年 9 月 11 日)只是补上 VC282 遗漏的一处 Neighbourhood Character Overlay 交叉引用,并未重写该条款 |
| Clause 55 | 一块地上两套或以上住宅,以及三层及以下的 residential building | VC300(2026-04-16 起施行);其子结构由 VC267(2025-03-31 起施行)重写 |
| Clause 57 | 一块地上两套或以上住宅,以及四至六层的 residential building —— 全新条款。它不适用于 General Residential Zone 与 Neighbourhood Residential Zone:其适用范围是 Mixed Use、Township、Residential Growth 与 Housing Choice and Transport 分区。 | 由 VC300 新增(2026-04-16 起施行),次日即被 VC308(2026-04-17)修订,重发了 57.02-2、57.03-4、57.03-5、57.03-6、57.04-2、57.05-1 与 57.05-3 |
| Clause 58 | Apartment development(公寓开发) | VC300(2026-04-16 起施行)重发了该条款的标题与 Application,但 58.01–58.07 的实质标准仍带着 2017–18 年的旧戳记。应理解为 VC300 在 Clause 58 周边做了重排,而不是重写了它。 |
| Clause 56 | Residential subdivision(住宅用地分割) | VC257(2025-02-25) |
Clause 56 是住宅用地分割条款。它适用于 Neighbourhood Residential、General Residential、Residential Growth、Housing Choice and Transport、Mixed Use 与 Township 分区,以及任何规定了住宅开发的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Zone 或 Priority Development Zone 内的分割。它不适用于「分割后每块地上都已有一套既有住宅或一个停车位」的申请。
几乎没人公开的一点是:适用的标准数量随创设地块数递减。两块分割不会按整片新区的标准来评,而知道哪些标准真正适用,就是「一份比例得当的申请」与「一份过度工程化的申请」之间的差别。
| 创设地块数 | 不适用的标准 |
|---|---|
| 60 块及以上 | 仅 56.03-5 |
| 16 – 59 块 | 56.03-1 至 56.03-3、56.03-5、56.06-1、56.06-3 |
| 3 – 15 块 | 56.02-1、56.03-1 至 56.03-4、56.03-5(位于 Neighbourhood Character Overlay 内时除外)、56.05-2、56.06-1、56.06-3、56.06-6 |
| 2 块 | 除 56.03-5(若位于 Neighbourhood Character Overlay 内)、56.04-2、56.04-5、56.06-8、56.07-4 之外全部不适用 |
十四个月里的五次修订,对住宅规划框架的改动超过此前十年。简要列出,方便你判断某篇文章写于哪一次之前:
在维州规划用语中,dual occupancy 就是一块地上两套住宅,三层及以下时按 Clause 55 评估。它没有面积上限,可以设计成两套地位相当的住宅,并且 —— 在分区附表、overlay 与合规设计都允许的前提下 —— 它是有可能走到两张独立地契的那条路。
small second dwelling 完全是另一回事:GFA 上限 60 平方米,按 Clause 54 评估,且明文不得分割出去。分区条款规定,不得核发允许为含 small second dwelling 的土地创设独立地块的许可。
这个区别决定了投资判断。副住宅是同一张地契上的租金收入与估值提升,所需资本低得多,且在大多数地块上不需要 planning permit。dual occupancy 是一个开发项目:要 planning permit、要施工周期,若能完成则得到两项可出售资产。它们不是同一策略的两个版本,适合的资产负债表完全不同。
分区和面积吸走了全部注意力,但真正把项目做掉的多半是 overlay。Heritage overlay(遗产保护覆盖区)可能不允许拆除既有住宅,而后置地块方案往往正需要那条车道,这基本是致命的。Environmental significance 或 vegetation protection overlay 会让「能不能砍一棵树」成为决定性问题。Land subject to inundation 或 special building overlay 会改变楼板标高与排水设计,可能让小地块不再经济。Development plan overlay 则要求 council 先批准更大范围的总体规划,任何申请才能被决定 —— 这是时间问题而不是设计问题,但在边缘可行性上,时间就是设计。
这些在该地址的 planning property report 上全都会披露。签约之后才发现是没有借口的,但这恰恰是我们见到的最常见、最昂贵的意外。
如果 rezoning(重新划区)提升了你土地的价值,维州会对增值部分征税。Windfall Gains Tax(WGT,规划增值税)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增值不超过 $100,000 的为零;超过 $100,000 但低于 $500,000 的,就超出 $100,000 的部分按 62.5% 征收;增值达到或超过 $500,000 的,就全部增值按 50% 征收。上面两档在 $500,000 处正好衔接 —— 边界上没有跳崖,这一点常被写错。该税率自立法以来未经修订,也不做指数化调整。
税负可以递延(计息),递延至下一次 dutiable transaction、landholder(土地持有实体)中的 relevant acquisition,或最长 30 年 —— 是三个触发点,不是两个。在需要缴纳而非递延的情形下,应在触发之日起 30 天内缴纳。
谈合同之前必须知道的一条:Windfall Gains Tax 不能通过约定转嫁给买家。Sale of Land Act 1962 第 10H 条使此类约定不可执行,所以卖方无法通过合同免除该税,买家也不应接受任何试图转嫁该税的特别条款。
这是一个针对 rezoning 的税,不是针对分割的税 —— 在现有分区内分割土地不会触发它。但如果你的开发逻辑依赖于「将来会重新划区」,那么这个税就是账里的一级项目而不是脚注,而递延选项正是许多依赖 rezoning 的持有得以成立的原因。
在我们公开发布的 345 笔成交中,地块面积中位数为 652 m² —— 这意味着我们买的典型物业落在 35% 这一档 garden area,也就是三档中最紧的一档。这并非巧合:600–700 m² 正是副住宅做起来从容、两块分割开始有得谈的区间,因此投资者的竞争也集中在这里。
这也是一个提醒。一块 652 m² 的地要让出 35% 作为 garden area,既有住宅加上任何新建部分总共只剩约 424 m² 可用,这还没算退界。garden 要求随地块面积上升而加码,意味着你多买的那 50 m² 土地,换来的可建面积比你想象的要少。
没有统一的全州最小面积,Subdivision Act 1988 更是一条都没规定 —— 它纯属程序法。在标准住宅分区中,只有 Neighbourhood Residential Zone 允许规定:Clause 32.09-3 规定该分区附表可以规定最小分割面积。General Residential Zone 与 Residential Growth Zone 根本没有最小面积条款。部分非标准分区确有全州默认值 —— 接入市政污水的 Low Density Residential Zone 为 0.2 公顷、Rural Living 为 2 公顷、Farming Zone 为 40 公顷。
取决于你的分区及其附表、garden area 要求、地块上的 overlay,以及方案能否满足适用的评估条款。没有任何单一的平方米数字能回答这个问题,这也是为什么面积相同的相邻两块地会得到不同答案。在没有读过该地址的 planning property report 之前,没有人 —— 包括我们 —— 能给出结论。
在墨尔本绝大多数住宅所处的分区里,600 m² 不是维州规划体系中的门槛。它是一条被广泛引用的经验法则,大致对应「在中环区域合规两块分割设计开始站得住」的位置 —— 但它不是法律测试。把它当法律引用,会让人错过本可以做的地块,也会让人为做不了的地块多付钱。
按 Clause 32.08-4,400 至 500 m² 的地块须留出 25% 作为 garden area,500 以上至 650 m² 留出 30%,650 m² 以上留出 35%。Neighbourhood Residential Zone 的 32.09-4 是完全相同的表格,而这两个分区是仅有的两个带 garden area 要求的分区。两者之间有一处不对称:General Residential Zone 的 schedule 可以豁免该要求,Neighbourhood Residential Zone 的 schedule 不能。它是最常把 townhouse 可行性判死的一条。
Clause 32.08-4 的表格没有 400 m² 以下的档位,所以该条款不适用。但分割条款另有规定:申请分割若会创设面积小于 400 m² 且可用于住宅开发的空置地块,每一块这样的地块必须包含至少 25% 的 garden area。所以 400 m² 以下的地块确实受 garden 规则约束 —— 只是来自另一个条款,而这正是大多数已发布指南出错的地方。
没有。Clause 32.07 完全不含 garden area 条款,而 General Residential Zone(32.08-4)与 Neighbourhood Residential Zone(32.09-4)是仅有的两个带该条款的分区。在中密度方案上,这个「没有」的价值往往高于这块地的任何其他规划属性。
11 米、3 层,按 Clause 32.08-11 属强制性限制,除非分区附表另有规定。basement 不计入层数;当任一宽度超过 8 米的横截面自然地面坡度大于 2.5 度时,可额外放宽 1 米。
9 米、2 层,按 Clause 32.09-11 属强制性限制。条款以禁止性措辞表述 —— 超过该高度的建筑不得建造 —— 这也是 NRZ 成为维州最难做多层方案的住宅分区的原因。
不是 —— 而且与本页此前的说法相反,这并不是 2026 年才发生的变化。Clause 32.07-10 的表述是建筑高度「should not exceed」13.5 米,用的是 should,属可裁量,不同于 GRZ 与 NRZ 的强制性限制;而这个措辞在 VC267、VC282、VC288 各版条款中就已经存在,比 Mid-Rise Code 早了至少一年。VC300(2026-04-16 起施行)是该条款现行戳记的来源,但它在这一条上改的是一处交叉引用,不是裁量性。它也没有层数上限;仅当分区附表规定了上限时,该限制才变为强制。
自 VC300 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起施行,Clause 55 是「一块地上两套或以上住宅,以及三层及以下 residential building」的评估条款。四至六层的方案现在适用新增的 Clause 57,公寓开发适用 Clause 58。任何 2026 年 4 月之前写成、把 Clause 55 描述为覆盖全部多住宅开发的内容,都已过时。
它所指向的条款结构已经被重写。Clause 55 原来的 55.01–55.07 标题已被 Amendment VC267 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替换为 55.01 Application Requirements、55.02 Neighbourhood Character、55.03 Liveability、55.04 External Amenity、55.05 Sustainability。如果某份报告按旧的 55.0x 编号引用标准,请先确认它是否还存在。
Clause 57 是 Amendment VC300(2026 年 4 月 16 日起施行)新增的条款,覆盖「一块地上两套或以上住宅,以及四至六层的 residential building」。它不适用于 General Residential Zone 与 Neighbourhood Residential Zone —— 一块被限制在三层的 GRZ 地块永远够不到它 —— 并且在施行次日就被 VC308(2026 年 4 月 17 日)修订。它在 2026 年 4 月 16 日之前并不存在,这也是为什么该高度区间的方案此前适用的是一个现在只管到三层的条款。
它是 Clause 32.10 的一个分区,由 Amendment VC257 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作为 activity centres 改革的一部分,与 Clause 43.06 Built Form Overlay 一起插入维州每一份 planning scheme。该分区在每份 scheme 中都存在 —— 但它有没有实际映射到某块地,是另一个由各 council 层面决定的问题。
面积不小于 1,000 m² 且临街面不小于 20 米的地块,或合计满足同样门槛的两块以上相邻地块。在 large site 上,HCTZ1 的限制从 13.5 米 / 4 层提高到 21.5 米 / 6 层,HCTZ2 从 11 米 / 3 层提高到 13.5 米 / 4 层。注意该定义只为 Clause 32.10-8 的表格而设。
它是住宅用地分割条款,适用于 Neighbourhood Residential、General Residential、Residential Growth、Housing Choice and Transport、Mixed Use 与 Township 分区,以及规定了住宅开发的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Zone 和 Priority Development Zone。它不适用于「分割后每块地上都已有一套住宅或一个停车位」的申请。
不用 —— 适用的标准随创设地块数变化。两块分割只需面对 56.03-5(该地位于 Neighbourhood Character Overlay 内时)、56.04-2、56.04-5、56.06-8 与 56.07-4;而创设 60 块及以上的分割则要面对除 56.03-5 以外的全部标准。知道哪些适用,就是比例得当的申请与过度工程化申请之间的差别。
不是。条款规定某项标准通常应当被满足,但若 responsible authority 认为替代设计方案能达成该标准的目标,可以采纳该替代方案。这份裁量权正是土地分割中大部分实质谈判发生的地方。
在维州规划用语中,它指一块地上两套住宅,三层及以下时按 Clause 55 评估。它没有面积上限,并且 —— 在分区附表、overlay 与合规设计都允许的前提下 —— 是有可能走到两张独立地契的那条路。它与 small second dwelling 是不同的方案:后者上限 60 m²,按 Clause 54 评估,且不能被分割出去。
不可以。住宅分区条款规定,不得核发允许为含 small second dwelling 的土地创设独立地块的许可。如果目标是两张独立地契,你要做的方案是 dual occupancy,而不是 small second dwelling。
如果 rezoning 提升了土地价值,要交。增值不超过 $100,000 的为零;超过 $100,000 但低于 $500,000 的,就超出 $100,000 的部分按 62.5% 征收;达到或超过 $500,000 的,就全部增值按 50% 征收。该税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可计息递延至下一次 dutiable transaction、landholder 中的 relevant acquisition,或最长 30 年。它不能通过合同转嫁给买家 —— Sale of Land Act 1962 第 10H 条使此类约定不可执行。在现有分区内分割不会触发它。
没有。和 Subdivision Act 1988 一样,Planning and Environment Act 1987 里没有任何地块面积条款 —— 它是制定与修订 planning scheme 的框架性法律。维州体系里每一个地块面积数字都写在 planning scheme 的分区条款或分区 schedule 里,这正是答案会在 council 边界上变化的原因。
有两种很窄的情形。Clause 53.23(含可负担住房的重大住宅开发)与 Clause 53.25(Great Design Fast Track)各自允许 responsible authority 豁免或调整最低 garden area 要求以及任何建筑高度或退让要求。两者都不是普遍的逃生通道 —— 但强制性控制也并非无条件绝对。
VC300 就是 Mid-Rise Code,2026 年 3 月 19 日刊宪、4 月 16 日起施行,按高度拆分了多住宅评估条款 —— Clause 55 现在覆盖一块地上两套及以上住宅与三层及以下的 residential building,新设的 Clause 57 覆盖四至六层,Clause 58 覆盖公寓开发。对于流传甚广的说法有两处更正:它并没有把 Residential Growth Zone 的高度限制改为可裁量,那个措辞比它早了一年多;它也不是最后一版 —— VC308 在它施行的次日(2026 年 4 月 17 日)刊宪并施行,更正了 VC300 的技术性错误并重发了 Clause 57 的七个子条款。
Heritage、environmental significance、vegetation protection,以及 inundation 或 special building overlay 常见地会限制甚至阻止分割;development plan overlay 则可能要求 council 先批准更大范围的规划,任何申请才能被决定。所有这些都会在该地址的 planning property report 上披露,所以请在把开发价值计入出价之前查,而不是之后。
先调取该地址的 planning property report,确认分区。如果是 General Residential 或 Residential Growth Zone,就没有最小面积条款可查。如果是 Neighbourhood Residential Zone,则查阅该 council planning scheme 中该分区的 schedule —— 那是唯一可能规定最小面积的地方。然后再看你地块面积对应的 garden area 档位、高度控制、overlay,以及方案适用哪个评估条款。
因为地块面积很少是真正的约束。分区与分区附表、overlay 组合、朝向、临街面宽度、现有植被、easement 与管线位置,以及既有住宅能不能拆,在相邻两块地之间都可能不同。同样的面积下,能在一块地上满足评估条款的设计,在另一块地上可能根本做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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