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10 January 2021约 11 分钟阅读

一套 $5 million 的房产在离婚中被平分。一个家族信托本可以阻止这一切

Yan Zhu

Yan Zhu

Co-Founder & Chief Data Officer

一套 $5 million 的房产在离婚中被平分。一个家族信托本可以阻止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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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一个客户坐在我对面,给我讲了一个让我胃疼的故事。她花了接近 $5 million 在墨尔本给女儿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女儿结了婚,不到两年婚姻就崩了。那个从来没有为这套房贡献一分钱的"即将前夫",在离婚清算里索要一半。

而他拿到了。

按照澳大利亚家庭法,Federal Circuit and Family Court(联邦巡回家事法院)不在乎产权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也不在乎钱是谁付的。它看的是婚姻的"资产池"——考虑双方的贡献(财务和非财务)、评估未来需要,然后做分配 1。如果一套房子登记在你女儿名下而她是已婚身份,那这套房子就可能被算进婚姻资产池。

这位客户整个人都崩了。她花了几十年积攒的财富,而一个非常简单的结构性决定——把房子放进家族信托而不是女儿个人名下——本来可以对这种场景提供显著的保护。

我讲这个故事不是为了让谁难堪,而是因为这种错误太常见了——尤其是在给子女买房的家庭里。

什么是家族信托(以及房产投资者为什么应该在意)

家族信托——技术上叫做"可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是一种法律结构,它以指定受益人的名义持有资产。信托本身被当作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房产归信托所有,不归你,也不归你的孩子,归的是信托 2

一个家族信托有三个核心角色,理解它们很关键:

受托人(Trustee)——相当于公司的 CEO,是管理信托、做日常决定的那个人或实体。受托人控制资产、决定分配、签合同、管理房产。实际操作中通常是一个"公司受托人"——一个专门为此设立的 $500 空壳公司。

受益人(Beneficiaries)——相当于股东,从信托的资产和收入中获益。可能是你的孩子、配偶、孙辈。他们不拥有资产,而是按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接受分配。

指定人(Appointor)——相当于董事会主席,是信托里最终的权力持有者。指定人可以任命和解雇受托人。这个角色握着所有事情的最终话语权。如果你是给孩子设立信托的父母,你应该自己是指定人 3

这种结构在资产保护上的妙处是:房产不属于任何个人。如果你女儿离婚,对方配偶没法索取信托名下的房产,因为那从来就不是她的个人资产。信托在婚前就已经存在了,房产是由信托取得的——不是由个人取得的。

这里我要加一个提醒。在某些情况下,家事法院可以而且确实会"穿透"信托结构,特别是当这个信托主要是为了阻挠配偶索赔而设立,或者当受益人实际上对信托资产有控制权时。但是一个正确设立、远早于任何关系问题就已经存在的信托,再加上真实的治理结构以及父母自己留任指定人,能提供大量的保护 4。它不是刀枪不入——法律里没有什么是刀枪不入的——但它是现实中最接近"盾牌"的东西。

保护场景 1:离婚与感情破裂

回到 $5 million 那套房子。如果那位客户当初是通过家族信托来持有——自己做指定人、一个由自己控制的公司受托人、女儿作为受益人——结果会完全不一样。

房子会属于信托。女儿可以使用这套房子(作为受益人),但不会个人持有它。在离婚程序里,前夫的律师会非常难把索赔砸到一个"由母亲设立、由母亲控制、女儿只是有使用权"的信托资产上。

在某些情况下,家事法院依然可以考虑信托资产。但举证责任会显著偏移。申请人(这位前夫)需要证明这个信托是一个"虚假信托(sham)"——名存实亡,受益人实际上拥有和控制了它 5。一个有真实治理、正常运作的信托,可以击败这个主张。

设立家族信托的成本:律师费大约 $1,500-$3,000,加上公司受托人公司 $500,再加上每年大约 $1,000-$1,500 的会计合规成本 6

不设它的成本:在这个案例里,$2.5 million。

数学自己会说话。

保护场景 2:生意失败与债权人追讨

离婚不是家族信托能对冲的唯一风险。生意失败同样重要,而且可以说更常见。

想象一下,你儿子经营一家小生意——咖啡店、维修公司、科技创业。生意背了债,出了问题,债权人上门来。如果投资房挂在你儿子个人名下,它就可能被用来偿还生意债务。个人责任会延伸到个人持有的资产,包括房产 7

如果房产放在家族信托里,债权人就够不到。信托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你儿子的个人生意债务不会污染到信托的资产,房产受到保护。

这一点对 Optima 的很多客户特别有关,他们之中有很多是创业者和企业主。当一个客户建到第四、第五套投资房时,我们会常规地和他们的会计师一起讨论信托结构。其中一位客户——一位经验丰富的跨州投资者——就专门为后续的收购设立了一个家族信托,用来管理跨州的 land tax 起征点,同时保护不断增长的组合免受和生意相关的风险影响 8

一般经验法则:你的第一或第二套房可以合理地挂在个人名下(尤其是你想保留"自住房 CGT 豁免")。一旦你开始向三套以上的投资组合发展,信托结构在资产保护和税务规划上的好处就会变得压倒性。

税务分配灵活性(大多数人忽略的加分项)

资产保护是最出名的那个角度,但实操中,家族信托的税务规划灵活性同样有价值

当信托名下的房产产生租金收入或卖出获利时,受托人可以自由裁量把这笔收入或资本利得分配给任何一个受益人。分配之后按受益人的个人边际税率计税 9

实例:你的投资房每年产生 $40,000 的净租金收入。如果你以个人名义持有,而你的边际税率是 45%(加 2% Medicare levy),那你这笔收入要交 $18,800 的税。如果房子放在信托里,收入平均分配给你和你的配偶(配偶收入较低,处在 32.5% 的税档),总税单就大幅下降。配偶交 $6,500,你交 $9,400,合计 $15,900。单就一套房子,一年省下 $2,900 10

扩展到一个四五套的组合,每年能省 $10,000-$15,000 以上的税。

这种灵活性同样延伸到资本利得。你最终卖掉信托持有的房子时,资本利得可以被定向分配给边际税率最低的受益人,或者在多个受益人之间拆分,让每一份都留在较低的税档里。

还有一个很少被讨论的家族治理维度。信托给父母一种实实在在的杠杆。如果其中一个孩子更投入家庭、更支持家庭、更负责——受托人可以把更多利益分配给这个孩子;而如果另一个孩子做了糟糕的人生决定,其接入权可以被限制。听起来冷酷,但这是家族财富管理的现实。信托提供了一套机制,让你可以奖励好的行为、保护家族资产免受个人错误决定的拖累,而不用去做"公开剥夺继承权"那种撕破脸的事。

什么时候信托不合适(以及常见的错误)

信托并不是万能药,有些场景下个人持有才更好:

首次置业者优惠。 在维州,在一定门槛以下购买房子的首次置业者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或豁免,而这些优惠一般不适用于信托购买。如果你是一个资本有限的首次置业者,$20,000-$30,000 的印花税节省可能会超过信托所有权的长期好处 11

自住房 CGT 豁免。 如果你住在这套房子里,并且这是你的主要自住房,你在卖出时可以豁免资本利得税。这个豁免不适用于信托持有的房产。对于你自己住的房子来说,个人持有在税务上几乎总是更合理。

Land tax 起征点。 在某些州,信托要承担 land tax 的附加税。在维州,信托持有的房子从第一块钱的应税土地价值起就按附加税率征税,而个人有一个免税额度。这一点需要和你的会计师仔细做模型——在某些情况下,附加税会把收入分配的好处直接抹平。

我见得最多的错误是事后才设立信托——试图把已有房产从个人名下转入信托。这会触发印花税(本质上你在把房子"卖"给信托),而且可能触发 CGT。正确的做法是在买房之前就设立好信托 12

第二常见的错误是任错了人。父母应该自己保留指定人的角色。如果你的孩子是指定人,而他正好处在一场混乱的离婚里,法院会更倾向把信托当作他的个人资产看待。控制权必须留在出钱的那一方。

一定要去找专业的法律和会计建议。这篇文章是教育性的,不是法律意见。信托结构涉及税法、房产法,甚至家庭法——每一条都复杂、都因管辖区不同而不同。但核心原则很简单:不要把价值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资产,放在对那些完全可预见的风险零保护的结构里

References

  1. [1]Family Law Act 1975 (Cth), Part VIII — 财产、配偶抚养与协议,第 79-81 条。
  2. [2]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 Trust Essentials:信托概述、类型与税务。
  3. [3]Law Institute of Victoria, Family Discretionary Trusts:结构、角色与治理指南, 2019.
  4. [4]Kennon v Spry [2008] HCA 56 —— 澳洲高等法院关于家事程序中信托资产处理的判决。
  5. [5]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 Practice Direction:财产清算中信托资产的处理,2018 年更新。
  6. [6]CPA Australia, 信托管理成本指南:设立、合规与年度申报要求。
  7. [7]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 Part 5.7B —— 债权人受益的财产追回或赔偿。
  8. [8]PremiumRea 客户案例:高净值跨州投资者在后期收购中使用家族信托,兼顾 land tax 与资产保护。
  9. [9]ATO, Trust Income Distribution:受益人税务处理,Tax Ruling TR 2012/D1.
  10. [10]ATO, Individual Income Tax Rates 2019-2020:边际税率与 Medicare levy 起征点。
  11. [11]State Revenue Office Victoria, 首次置业印花税减免:2019-2020 年资格与门槛。
  12. [12]Duties Act 2000 (Vic), Part 2 —— 印花税交易:房产向信托转让及相关印花税影响。

About the author

Yan Zhu

Yan Zhu

Co-Founder & Chief Data Officer

Former actuary turned property strategist, Yan brings rigorous data analysis and policy expertise to help investors make better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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